刑事律师:网上贩卖刀具获利320元是不是涉及不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网络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我们在网络上和朋友谈天说地,与恋人谈请说爱,在朋友圈买卖各种商品,在某宝某东上买买买,在各大网站上了解最新资讯,看电影听歌阅读和追星。然而,网络也并非法外之地,现实社会中的管制刀具,到了网络上,也仍然是管制刀具,不允许随意展示买卖。如果利用朋友圈售卖管制刀具,达到情节严重程度,行为人将面临刑事追诉,承担刑事责任。下面是一个真实的案件。
基本案情介绍: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黄某使用昵称为“刀剑笑”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从中非法获利。陶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数量为6677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通过售卖获利。
2018年5月至7月,宋某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某,购买管制刀具。陶某通过微信与黄某联系,由黄某直接发货给宋某,陶某从中赚取差价。黄某违法所得320元,陶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
黄某、陶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贩卖管制刀具获利320元为何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何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达到情节严重时将承担刑事责任,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被细化成几种情形,其中两种是指行为人在网站上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一百条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黄某,陶某非法所得320元,858元,远未到1万元。但是两人在网站上发布有关管制刀具的信息、视频远远超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立案标准100条。故两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入罪标准。
案件经过审理后,辩护律师提出,黄某、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属于法定减轻或者从轻的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最终法院判处两人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路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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