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持刀砍人群众抄家伙制服,群众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见义勇为?
9月6日7时30分许,四川成都,某菜市场,一名67岁的男摊主陈某,和邻摊摊主发生争执。突然,陈某拿起菜刀,朝对方砍去。对方赶紧跑到街上躲闪,陈某则持刀追砍。周边7、8个邻居见状,纷纷拿东西阻止陈某。有人拿软管、棍子,有人拿凳子,有人拿遮布,有人报警。很快,众人和警方合力将嫌疑人制伏。
据警方通报,砍人的陈某是炊具日杂店店主,有两名群众被砍伤,其中一名是临摊的水果摊摊主,一名是行人,均已被送医治疗。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虽然警方通报中,没有说明陈某砍人的原因是什么,但从陈某和摊主是相邻摊位来看,大概率是因为一些琐事发生的冲突。
那么,陈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有网友表示,陈某提刀砍人,并有两名市民被他砍伤,无疑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有点特殊,故意伤害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
具体而言,故意伤害罪只看结果,不看行为,故意伤害罪中没有故意伤害罪未遂等犯罪形态。也就是说,受害人伤情经鉴定,达到轻伤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罚,没有达到的,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看被他砍伤的两个市民伤情如何,轻伤3年以下,重伤3-10年。
那么,不顾自身危险的群众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如果打伤陈某是否构成犯罪呢?群众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见义勇为?
众人的行为显然构成正当防卫,属于见义勇为,不但不会受到处罚,而且应当予以嘉奖。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陈某当街持刀砍人,属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和紧迫性。众人为了阻止陈某行凶,保护他人人身安全,而采取必要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且,从视频看,众人持股棒打击的是陈某的手部、臂膀部,是为了打掉他的刀,防止他进一步实施伤害行为,即便把陈某打伤,也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再者,陈某持刀砍人,被砍的人已经跌倒在地,非常危险,严重危及到他的生命安全。对于这种正在行凶的行为,享有无限防卫权,所以构成正当防卫。
最后,本案再次告诫人们,遇事一定要冷静,千万不要冲动,冲动是魔鬼!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