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打掩护支开店员扫货式偷水果,盗窃罪怎么认定?
近日,湖北仙桃。两女子配合打掩护,买十几块钱的哈密瓜要求切块支开店员,随后在水果店内进行“扫货”,专挑值钱水果偷塞进包,等店员切好瓜后淡定拿瓜离开。
两位50多岁的大妈走进水果店后,其中一位大妈买了一个哈密瓜,并要求店员帮她切块。结果两人拿着切好的哈密瓜离开后,店员却发现店里贵重的水果少了许多。随后店员立即调取监控查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店员查看监控后发现,原来大妈要求店员为其切哈密瓜,只是一个借口,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另一位大妈打掩护,即找理由支开店员,为另一位大妈实施盗窃行为创造机会。
店内的监控视频显示,大妈在店内转悠时,专挑贵重的水果下手,来回不停地往自己手上的那件外套的口袋里装水果,待其衣服上装满水果后。就到另一位大妈上场,其也来回不停装水果到自己的挎包里。
两人直至装满后,才回到柜台等待店员将哈密瓜切好。店员得知这一情况后,又把监控视频再往后查,结果发现店里已经不是第一次被偷了,只是以前没有发现而已。
固定证据后,店员立马报警求助。目前,警方告知店员,已将盗窃水果的大妈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两大妈的行为应该怎么定性,是否已经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金额为一千元,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到本案,单从盗窃数额来看,两大妈盗窃水果的价值,大概率没有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就是说,两人是否构成盗窃罪,还要看有没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等情节。其中入户盗窃,是指进到他人居住的地方盗窃,水果店属于经营场所,不是居住的地方,所以两大妈不属于入户盗窃。其次,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3次以上盗窃。店员表示,两人到店内偷了好几次水果,这样来看,两大妈很可能具有多次盗窃的情节,已涉嫌盗窃罪,按照刑法规定,应该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这小偷都会讲战术了,真的是防不胜防,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他们显然没有考虑到,自己的行为虽然可以通过掩护躲过店员的眼睛,却躲不过监控。同时告诫大家要洁身自好,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个文明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