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13902983029
手机: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电话:1390298302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电子邮箱:780691570@qq.com
门店员工挪用公款属于哪些行为
发布日期:2022-04-22 14:39:23
门店员工挪用店内款项的,若数额较大一般可以构成我国所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对于该罪具体的处罚规定为: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门店员工挪用公款属于哪些行为的问题,下面名律师刑事辩护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门店员工挪用公款属于哪些行为
1、门店员工挪用店内款项的,若数额较大一般可以构成我国所规定的挪用资金罪。
2、对于该罪具体的处罚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条件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4、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门店员工挪用公款属于哪些行为”的相关内容,我国法律上对于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情况,在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和量刑时,是可以根据涉案情况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处理的,要区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来办理,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是可以行政处罚处理的。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搜索王平聚律师,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