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 占有 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 债权 人为 讨债 而威胁 债务人 的,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 累犯 或者惯犯; 共同犯罪 的首要分子;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手段特别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对什么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进行了界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 执行 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
1、要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与 抢劫罪 的界限:由于以暴力相威胁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也是胁迫性抢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但是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并交出公私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程度的意志自由,还有延缓的余地。而在抢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已没有延缓的余地。
2、要注意本罪与 绑架罪 的界限:本罪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绑架罪是绑架劫持人质限制其自由,并以杀害伤害被劫持人等威胁其家属或者单位交付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