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

法律咨询电话
13902983029

刑事改判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辩护罪名 > 诈骗罪 >

服务热线:13902983029

电话
王平聚律师
手机: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电话:1390298302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电子邮箱:780691570@qq.com

哪些行为属于合同诈骗?

发布日期:2022-03-14 15:12:56

合同诈骗,是现今社会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由于这类诈骗犯罪是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往往与经济合同违约纠缠不清,以致很多人分不清究竟有哪些合同行为是合同诈骗犯罪行为。

13.png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况: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其它方法: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以伪造的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财物的;

  (2)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原本无意签订的合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

  (3)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骗对方签订合同,骗取对方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的;

  (4)行为人的诱骗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行为人非法获得了财物;

  (5)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

  (6)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生活中,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往往形式各样,甚至日新月异,且往往与合同违约等纠纷纠缠不清。因此,建议当出现严重合同纠纷,尤其是怀疑对方涉嫌合同诈骗时,最妥当的是向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或合同纠纷律师进行详细咨询,由专业律师介入协助处理,该自行起诉追偿的,及时到法院起诉,涉嫌犯罪的,及时报警处理。


隐私保护 | 免责声明 王平聚 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0119394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