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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受聘在色情电影平台工作,是否涉及到售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导读: 一个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标准的5倍以上,会被认定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定刑升格;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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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自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介绍:

“色彩魔盒”是一个付费观看色情直播和色情电影的手机APP网络平台。陈某通过招募代理,贩卖该平台卡密进行牟利,在全国范围内传播。

“色彩魔盒”网络平台自创立以来共贩卖卡密2056706张(已使用卡密1781962张),从后台服务器下载视频1524个,经鉴定,其中1463个视频属于淫秽视频。经鉴定,从收取销售平台卡密资金的银行账户和微信账号中,收入资金合计2023万元。

文某,案件的被告人,2018年3月底被陈某雇佣,专职负责“色彩魔盒”平台的美工。

  2019年,“色彩魔盒”被查处,陈某被警方羁押,随后被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至法院。作为运营团队成员,文某也同时被起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文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

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1.何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本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需要行为人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对本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此外,相关淫秽视频被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也会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个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标准的5倍以上,会被认定构成本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定刑升格;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将适用第三档量刑。

2.文某作为平台负责美工的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

陈某做为“色彩魔盒”网络平台运营者,制作者,色彩魔盒传播的淫秽视频数量已达“情节特别严重”,陈某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以陈某为首的整个运营团队成员,也被警方认定构成共同犯罪。

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法律后果,即成立共犯的行为人均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作为平台美工工作负责人,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文某将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处罚。

3.文某被法院判处缓刑的法理在于:

文某受雇为平台做美工设计,未参与平台的程序制作、销售贩卖,也未获取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法律规定,从犯是法定量刑情节,应当减轻处罚。故虽然以陈某为首的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程度,应适用起点为10年有期徒刑的第三档法定刑,但文某被认定为从犯,这一法定量刑情节可以让文某适用第二档量刑。

再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故根据文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最终法院对其做出了缓刑的从轻处罚。(完)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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