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的江湖再发“删库跑路”事件,涉事程序员或将面临的刑责?
作者:王平聚刑事律师团队
(图片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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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盟崩溃上了热搜。
一方面,是微盟SaaS业务服务的300万家商户生意基本停摆,叫苦不迭,直喊生意做不下去了;另一方面,是微盟集团市值在事件发生后两天蒸发近10亿。
这一切的作俑使者,据微盟发布的公告,是自家程序员,研发中心运维部核心运维人员的恶意破坏—删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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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的商业价值在网络社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掘和展现,利用。惨遭自家程序员“删库”的微盟,正是大数据时代洪流中,一家为众多中小商家把他们的店,从线下搬到线上的开店SaaS服务商。
这些中小商家,包括开酒店的、开饭店的、运营自媒体的、卖书、鲜花、小家电、各种零食、生鲜等等,围绕我们的生活,服务我们的生活,为我们带来便利和美满生活的感受。现在,因为“删库事件”,微盟集团计算机系统所运行的关于服务商家的数据库没有了,商家店铺数据丢失,不仅商铺本身,商铺服务的每一个人,所有人都因此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波及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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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大数据已经进化成为现代信息社会的生产力,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刑法也力求与时俱进,制定出相应的刑法条文来保护信息社会的正常运行,来规制大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及相关的主体的合法权益。现代社会信息活动依赖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就是保护社会正常的信息活动。
对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故此番做出删库行为的当事人,或将因自己的任性行为,面临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名的刑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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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刑法对包含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应用程序安全的维护以及对相应破坏行为的否定评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有3种表现形式:
一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其无法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二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播的数据、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操作,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
除了这两种行为外,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的行为,也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2006年曾被称为“病毒之王”,引发网民千万级别恐慌的“‘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的行为,就属于这第三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结果犯,必须影响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功能,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2011年两高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状“后果严重”的规定有5种情形,其中第四种情形是指:造成为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而根据微盟的公告,微盟此次的崩溃时间,长达125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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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删库事件”行为人从客观行为来看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而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也已达到了司法解释对本罪“后果严重”规定的标准。但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存在故意的心态,如果是过失,则不构成本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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