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女孩“中秋节”遭村支书性侵,伪装外表下不堪的人性!
网传江西贵溪天禄镇12岁女童在中秋节当天遭52岁退休村支书刘某某强奸,当地警方通报,确认有强奸案件发生,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否认女童父母案发时正在方舱隔离
此前“鹰潭人大发布”曾发文称赞刘某某“始终坚守在抗疫一线”,“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贵溪市人大代表刘亮宗第一时间组织村干部做好核酸检测、通知宣传和消毒消杀等工作,每天在村组卡口带班值守,排查全村人口流动情况,以实际行动践行人大代表的初心使命和责任担当。”
“中秋节”“12岁女童”“52岁村支书”“性侵”“父母隔离”……这些字眼拼接在一起,无异于重磅炸弹式的存在。
刘某某身为人大代表竟然强奸同村幼女,实在是令人气愤,这样的兽行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刘某某对女童的身体实施强制,使其无法反抗,在没有征得女童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女童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女童的意志,侵犯了女童的性自主权,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强奸罪,一般处3-10年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刘某某强奸不满14岁的女童是否属于性质恶劣的强奸幼女呢?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幼女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孩,案发时被害女童不满14周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幼女,因此刘某某的行为属于强奸幼女,要从重处罚。刘某的性侵对象是幼女,而且犯罪行为发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显然性质更为恶劣,情节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在量刑时要结合这些犯罪情节,从重处罚。
一般来说,对于强奸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强奸同村女童,性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大概率会判处无期徒刑,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至于犯罪的细节,以及女孩的父母在哪里,还需要警方进一步通报,无论如何对于性侵幼童的恶行,必须零容忍。